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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建设单位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