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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为便于监测,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风、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1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