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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人民检察院通报。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为便于监测,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风、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