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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事故等级按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分类。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