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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由地方有关人民政府承担。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一般和较大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具体情况,事故教训可以与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一并阐述。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有关责任人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承担责任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应详细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报告正文或脚注中将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或内容列出。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直接原因分析做到多层面多角度分析挖掘,要综合概括、逻辑严密,不能仅简单描述、不做分析。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事故调查报告中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的描述应包括人员救治情况、伤亡人员家属安抚,以及社会稳定情况等,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等对环境影响大的事故,还需包括后期环境监测及处置情况等。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于终止救援的事故要交代清楚现场不具备搜救条件、被困人员不具备生还可能两个基本要素。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爆炸、火灾等事故中,事故现场情况应详细描述事发建筑结构和事故对周边环境的破坏情况。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由于调查时间原因或客观因素,经全力调查仍不能还原事故经过的,只描述现有实际情况,不作推断性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