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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4个等级。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由地方有关人民政府承担。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一般和较大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具体情况,事故教训可以与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一并阐述。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有关责任人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承担责任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应详细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报告正文或脚注中将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或内容列出。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直接原因分析做到多层面多角度分析挖掘,要综合概括、逻辑严密,不能仅简单描述、不做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