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4个等级。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由地方有关人民政府承担。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