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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也应包括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以及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4个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