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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务院令第50号),发电企业和配置自备发电机组的其他企业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工作,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不得无故停运或隐瞒真实原因申请停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所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所有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也应包括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以及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