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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务院令第50号),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对燃煤(燃气)发电企业的燃料库存、水电站入库水量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协调处理,保障能源供应。
依据《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务院令第50号),沙漠、戈壁、荒漠地区的大规模风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要建立与之适应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加强系统和设备的可靠性管理,防止大面积脱网,对电网稳定运行造成影响。
依据《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务院令第50号),水电流域梯级电站和具备调节性能的水电站应当建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做好电站水库优化调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依据《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务院令第50号),燃煤(燃气)发电企业应当对参与深度调峰的发电机组开展可靠性评估,加强关键部件监测,确保调峰安全裕度。
依据《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务院令第50号),为增强电力系统的综合调节能力,建立新型储能建设需求发布机制,充分考虑系统各类灵活性调节资源的性能,禁止各类储能设施参与系统运行。
依据《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务院令第50号),水电流域梯级电站和具备调节性能的水电站应当建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做好电站水库优化调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依据《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务院令第50号),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分黑启动区域,每个黑启动区域须合理配置1-2台具备黑启动能力且具有足够容量的机组。
依据《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务院令第50号),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加强发电功率预测管理。
依据《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务院令第50号),发电企业应当做好涉网安全管理,加强机组燃料、蓄水,制定重要时期的燃料计划与预案,制定水库调度运行计划,对发现的风险和隐患及时报电力调度机构。
依据《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务院令第50号),发电企业和配置自备发电机组的其他企业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工作,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不得无故停运或隐瞒真实原因申请停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