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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2020〕66号),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中“监测与预警”方面包括事件监测、预警管理等。
依据《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2020〕66号),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是指以电力企业为评估主体,以应急能力建设和提升为目标,对突发事件综合应对能力进行评估,查找应急能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指导电力企业建设完善应急体系的过程。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且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必须由政府主要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421号),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421号),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不属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421号),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