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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2020〕66号),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报告进行抽查与复核。
依据《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2020〕66号),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重点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依据《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2020〕66号),国家能源局研究推进应急能力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应用及数据共享工作。
依据《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2020〕66号),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电力企业应当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评估,合格后再将评估报告和整改计划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
依据《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2020〕66号),评估工作组中应当至少包含1名电力安全应急专家库中的专家,且选用专家须为非被评估单位人员。
依据《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2020〕66号),应急能力建设皮评估的动态评估主要方式包括访谈、考问、考试、演练等。
依据《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2020〕66号),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应当以静态评估和动态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依据《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2020〕66号),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中“监测与预警”方面包括事件监测、预警管理等。
依据《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2020〕66号),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是指以电力企业为评估主体,以应急能力建设和提升为目标,对突发事件综合应对能力进行评估,查找应急能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指导电力企业建设完善应急体系的过程。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