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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不应诊断为职业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用人单位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