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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