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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委令第4号),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计达到100天为1个安全周期。
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委令第4号),伴有人身事故的电网事故或者设备事故,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人身事故、电网事故或者设备事故分别统计、上报。
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委令第4号),一起事故既符合电网事故条件,又符合设备事故条件的,按照“不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等级高的事故;相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电网事故”的原则统计、上报。
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委令第4号),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
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委令第4号),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委令第4号),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抢救伤员和进行事故应急处理,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委令第4号),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委令第4号),电力企业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委令第4号),电力企业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委令第4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