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后,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依据《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依据《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依据《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