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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发展规划,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