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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可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无须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可以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