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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相关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违反本法相关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相关规定,使用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