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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根据情况配备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上交通资源规划应当符合国际空间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管理海上交通资源,促进海上交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使馆、领馆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处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单位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进行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其国际航行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海事劳工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无需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船舶检验机构设立条件、程序及其管理等依照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或者妨碍其工作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