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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布局、建设和管理公用航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允许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通信需要使用岸基无线电台(站)转接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置的境内海岸无线电台(站)或者卫星关口站进行转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行业)的海上无线电监测系统建设并对其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会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维护海上无线电波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根据情况配备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上交通资源规划应当符合国际空间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管理海上交通资源,促进海上交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使馆、领馆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处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单位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