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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船舶、海上设施和港口面临的保安威胁情形,确定并及时发布保安等级。船舶、海上设施和港口应当根据保安等级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引航员引领船舶时,不解除船长指挥和管理船舶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引航员应当根据引航机构的指派,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领船舶,安全谨慎地执行船舶引航任务。被引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登离装置,并保障引航员在登离船舶及在船上引航期间的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引航机构应当及时派遣具有相应能力、经验的引航员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时向船舶、海上设施播发海上交通安全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就具有紧迫性、危险性的情况发布航行警告,就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发布航行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保障航标设施和装置的用地、用海、用岛,并依法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布局、建设和管理公用航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允许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