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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取得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超过桥梁通航尺度的船舶禁止进入桥区水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穿越航道不得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不得抢越他船船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员履行在船值班职责前和值班期间,不得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应当满足最高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船舶、海上设施和港口面临的保安威胁情形,确定并及时发布保安等级。船舶、海上设施和港口应当根据保安等级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引航员引领船舶时,不解除船长指挥和管理船舶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引航员应当根据引航机构的指派,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领船舶,安全谨慎地执行船舶引航任务。被引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登离装置,并保障引航员在登离船舶及在船上引航期间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