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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除依照本法规定获得进入口岸许可外,外国籍船舶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紧急情况未及获得许可的可以进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维护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制止外国籍船舶在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不能确定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设置标志、打捞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发生的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碍航物的所有人放弃所有权的,可免除其打捞清除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作业,不适用港口管理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取得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超过桥梁通航尺度的船舶禁止进入桥区水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穿越航道不得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不得抢越他船船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员履行在船值班职责前和值班期间,不得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