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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持有有效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和应急措施的要求,编制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上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海上渡口的安全管理办法,监督、指导海上渡口经营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乘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客船载运乘客不得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除进行抢险或者生命救助外,客船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运乘客,货船载运货物应当符合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和载货种类,允许载运乘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执行军事任务、公务船舶执行公务,遇有紧急情况,在保证海上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航行、停泊、作业有关规则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除依照本法规定获得进入口岸许可外,外国籍船舶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紧急情况未及获得许可的可以进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维护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制止外国籍船舶在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不能确定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设置标志、打捞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发生的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碍航物的所有人放弃所有权的,可免除其打捞清除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