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搜救行动的中止、恢复、终止决定由搜救中心作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海上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对方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水域或者逃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或者获悉海上险情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上搜救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设立海上搜救队伍,加强海上搜救力量建设。专业海上搜救队伍应当配备专业搜救装备,建立定期演练和日常培训制度,提升搜救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建立海上搜救协调机制,统筹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研究解决海上搜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重大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协调机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货物危险特性的判断标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为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未列明但具有危险特性的货物的,托运人还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托运人可以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