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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事故损失较小、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涉及执行军事运输任务的,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进行调查;涉及渔业船舶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应当参与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特别重大海上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参与或者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及海上搜救责任区域以外的其他海域发生险情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接到信息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开展国际协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上事故或者险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为遇险人员提供紧急医疗救助,为获救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并组织有关方面采取善后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搜救行动的中止、恢复、终止决定由搜救中心作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海上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对方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水域或者逃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或者获悉海上险情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上搜救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设立海上搜救队伍,加强海上搜救力量建设。专业海上搜救队伍应当配备专业搜救装备,建立定期演练和日常培训制度,提升搜救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建立海上搜救协调机制,统筹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研究解决海上搜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重大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协调机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