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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职衔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不必接受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中国公民重伤或者死亡的,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参与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并接受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事故损失较小、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涉及执行军事运输任务的,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进行调查;涉及渔业船舶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应当参与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特别重大海上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参与或者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及海上搜救责任区域以外的其他海域发生险情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接到信息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开展国际协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上事故或者险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为遇险人员提供紧急医疗救助,为获救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并组织有关方面采取善后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搜救行动的中止、恢复、终止决定由搜救中心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