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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外国籍船舶可能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离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涉嫌存在瞒报、谎报危险货物等情况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开箱查验等方式进行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职衔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不必接受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中国公民重伤或者死亡的,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参与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并接受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事故损失较小、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涉及执行军事运输任务的,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进行调查;涉及渔业船舶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应当参与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特别重大海上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参与或者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及海上搜救责任区域以外的其他海域发生险情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接到信息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开展国际协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