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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外国籍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或者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海事管理机构无权行使紧追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外国籍船舶可能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离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涉嫌存在瞒报、谎报危险货物等情况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开箱查验等方式进行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职衔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不必接受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中国公民重伤或者死亡的,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参与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并接受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事故损失较小、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