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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因海上交通事故引发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领船舶的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外国籍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或者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海事管理机构无权行使紧追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外国籍船舶可能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离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涉嫌存在瞒报、谎报危险货物等情况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开箱查验等方式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