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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执行军事运输任务有特殊需要的,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相关信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划定、调整海上交通功能区或者领海内特定水域,划定海上渡口的渡运线路,许可海上施工作业,可能对军用船舶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造成影响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必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上军事管辖区和军用船舶、海上设施的内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军用航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为军事目的进行作业或者水上水下活动的管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体育运动船舶的登记、检验办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训练、比赛期间的体育运动船舶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