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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施工单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允许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