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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可以收取费用。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施工单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