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可以收取费用。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