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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