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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未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后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