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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