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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险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无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