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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等临时控制措施。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合并;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经营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涉及用人单位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险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