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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电监委令第31号),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组长建议人选由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报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电监委令第31号),事故有关单位、人员涉嫌违法,电力监管机构依法予以立案的,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委令第4号),发电厂3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委令第4号),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委令第4号),电力企业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为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电监委令第1号),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鼓励电力生产高新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推进电力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努力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电监委令第1号),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性评价工作,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制定事故处理预案,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电监委令第1号),各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范围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