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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项目法人、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依据《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依据《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依据《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据《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地震局令第9号),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水库,应当建设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开展水库地震监测。
依据《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地震局令第9号),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水库建设单位承担。
依据《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地震局令第9号),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电监委令第31号),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电监委令第31号),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组长建议人选由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报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