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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7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籍船舶灭失或者报废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