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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令第74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0〕93号),急性工业中毒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作为受伤事故的一种类型进行统计,其人数统计为轻伤人数。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0〕93号),生产经营单位存放在地面或井下(包括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用于生产经营建设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纳入统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0〕93号),各类景区、商场、宾馆、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因自身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纳入统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0〕93号),受伤指因事故造成的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 3 个工作日及以上。包括轻伤和重伤。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0〕93号),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信息及统计数据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谁组织、谁负责 ”的原则。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0〕93号),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0〕93号),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5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0〕93号),事故类型可分为基本事故类型和一些特定行业事故类型。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0〕93号),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不纳入使用单位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