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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危险化学品单位不应对其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情况,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其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令第74号),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令第74号),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日管控制度。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令第74号),锅炉停(备)用期间,使用单位不用做好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蚀等停炉保养工作。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令第74号),锅炉安全员发现锅炉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锅炉安全总监报告,锅炉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令第74号),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锅炉安全的重大决策前,不用听取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令第74号),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