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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两次演练。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不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不用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