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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0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两次演练。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