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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0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