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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安全仪表系统(SIS)。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