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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不必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危险化学品单位不必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5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国家反对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